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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出台便利举措:
进口药品无须办理通关单

  本报讯 (记者苏庆明)日前,省药监局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药品通关便利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该规定,进口药品企业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药品,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须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无须核验进口药品通关单。

  上述进口药品是指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已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包括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进口药材,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需进行进口检验的生物制品,国务院规定的需进行进口检验的其他药品。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公布免核验《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药品清单,为进口药品企业提供便利。

  在监管方面,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海关建立风险联合会商研判机制,加强协同联动,进一步推动信息共享,强化进口药品安全风险防控。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药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将进口药品纳入省级药品抽检计划,确保进口药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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