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琼01执112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国际仲裁院〔2021〕海仲案字第1008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海金宜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玉芳、黄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万玉芳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路13-1号华典大厦25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55742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