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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执法告知办法(试行)》将施行
为我国首个
省级行政执法告知办法

  本报海口7月8日讯 (记者陈蔚林 通讯员王迪)海南日报记者7月8日从省司法厅获悉,《海南省行政执法告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告知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此为我国首个省级层面制定的行政执法告知办法,其发布和施行意味着我省行政执法告知制度进一步健全,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告知办法》明确,行政机关违反告知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告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告知办法》的施行将强化监督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其行政效率和执法透明度,同时充分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的知情权、抗辩权和合法权益,是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告知办法》全文可登录省司法厅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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