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一稽处〔2022〕100号
海南良品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MA5TKJXT0G)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8月23日对你公司(地址: 海南省屯昌县坡心镇高坡村第七村民小组32房2楼)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有关涉税违法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利用虚假地址注册、在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和大宗交易未收款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5日给向宜春昌溢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91130,发票号码02298323;发票代码4600193130,发票号码05639756-05639759),于2021年4月26日给向宜春昌溢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93130,发票号码05642768-05642771);于2021年5月26日向宜春努简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93130,发票号码05647915-05647923)。以上共计18份,涉及金额:1,728,230.09元,税额:224,669.91元,价税合计:1,952,900.00元,属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符合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经检查人员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你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电话查询、邮寄检查通知书、公告检查通知书和事项通知书等手段,仍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你公司符合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二)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你公司无橡胶生产线租赁、购买生产设备、委托橡胶加工以及生产使用水电费的相关发票,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无委托加工的情况。
(三)大宗交易未收款
你公司向宜春努简鞋业有限公司宜春昌溢鞋业有限公司共开具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52,900.00元,未能找到对应的银行流水收款信息。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若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 9月1日
抄送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