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综执(催)字〔2021〕第NY067号
当事人:韦延科
身份证号码:452524196708230217
地址:广西平南县平山镇荣路村路三屯95号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2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澄综执(罚)字〔2021〕第NY067号],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4980元(大写:肆仟玖佰捌拾元)的行政处罚。你应于2022年5月7日前缴纳上述罚款至指定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澄迈支行,银行账号:9558852201000051368),但你未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下列义务:
1.缴纳人民币4980元的罚款;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4980元。
共计缴纳罚款人民币9960元。
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向澄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徐文法 联系电话:67621552
地址: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