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海南润泰欣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债务人(吴清辉)于2018年11月27日在我处申办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琼椰城证字第 5080号】。合同中双方约定债务人(吴清辉)应在2019年7月25日止向债权人(海南润泰欣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元),现截止2023年5月20日债务人(吴清辉)未能按合同中约定偿还上述债务,现债权人(海南润泰欣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证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意见。
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
2023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