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琼01执恢 239 号
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阳雄与被执行人王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过程中[案号:〔2016〕琼01执96号],本院查封了刘宪红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海外大厦第8层A3、A4 房的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 HJ006444),被执行人王红星对上述房产享有 50%的份额,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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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