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琼01强清44号
2023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23)琼01清申3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冯尔攀对被申请人海南大成电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2023年8月9日指定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为海南大成电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海南大成电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1日前,向海南大成电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明珠路7号华润大厦B座1910—1918室,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宋飞飞,联系电话:138760031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南大成电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南大成电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海口破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