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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明年起实施
在海口农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将被罚款

  本报海口11月30日讯 (记者计思佳)海南日报记者从11月30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个人或单位在海口农村随意倾倒或焚烧生活垃圾,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将被罚款。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村民自己的事情。《规定》在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的同时,提出村委会应当完善村规民约,组织和引导村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民应依法依规履行人居环境整治义务,共享人居环境建设成果;村委会可以聘请人居环境整治义务监督员,并鼓励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评比等活动,通过激励手段激发村民主人翁意识。

  《规定》对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基础设施及农村厕所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村容村貌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提出,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乡土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合理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海口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面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科学选择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模式,引导新改户用卫生厕所入院入室,推行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设户用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等。

  同时,海口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毗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优先建设污水收集管网;远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人口密集且不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村庄,可以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因地制宜对生活污水进行分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采取综合性、系统性措施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支持村委会对排灌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鼓励村民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就地消纳生活污水。

  此外,《规定》明确禁止实施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并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罚则: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及个人处以罚款;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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