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那大11月30日电 (记者邓钰)儋州垦区职工群众建房有了“官方指南”。儋州印发《儋州市垦区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儋州市域范围内垦区职工、居民建房的行为。该《办法》自1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办法》确立了总则、用地规划和实施要求、申报主体和条件、个人建房程序、集中建房、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七章共31条,适用于儋州市行政区域内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改建、重建、扩建和新建自住住房的管理。垦区职工、居民在生产用地自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不在本办法管理范畴。
据了解,过去,职工群众的建房工作一度由海南垦区单位内部自行管理。近年来,随着新一轮改革不断推进,海南垦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属地政府,垦区建房也纳入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海南农垦转企改制后,受制于多重历史因素,垦地间一度存在政策衔接不畅,垦区职工建房报批手续不清晰,政策宣传有待提升等问题,困扰着诸多垦区职工。
近两年来,儋州与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积极深入交流,构建深入全面的垦地融合机制,在项目建设、产业融合、民生福祉、乡村振兴等方面不断发力,尤其在“两违”整治和垦区职工建房问题上,加强协同,构建长效机制。
《办法》的出台,是儋州与海垦集团加强垦地协同的有力举措,能进一步规范儋州范围内垦区职工、居民建房的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
《办法》进一步完善垦地协同机制,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等儋州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各乡镇和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的责任分工。
《办法》明确规定,垦区建房应当符合儋州国土空间规划、垦区详细规划(以场部详细规划、居民点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统称为垦区详细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根据《办法》,儋州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报建时,应先向所处垦区二级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再经过垦区二级企业、农场居、归属地镇政府等多个单位在限定时段内根据相应法规开展审核、公示和分类处理等工作,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在现场张榜公示。
《办法》一经印发,便受到儋州垦区职工群众的热烈反馈。海南农垦西联农场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中报建渠道和审批流程明了、便捷、透明,让垦区职工、居民建设或修缮房屋报建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海南农垦八一总场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农场公司和地方政府的权责范围及各环节审批流程和时间节点,有效解决职工群众建房难题。
据了解,海垦集团以及儋州范围内垦区二级企业将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向职工群众普及《办法》内容和操作流程,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垦区建房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总结相关经验,形成长效机制,向其他垦区单位推广。
《办法》明确规定:
垦区建房应当符合儋州国土空间规划、垦区详细规划(以场部详细规划、居民点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统称为垦区详细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
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报建程序:
儋州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报建时,应先向所处垦区二级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再经过垦区二级企业、农场居、归属地镇政府等多个单位在限定时段内根据相应法规开展审核、公示和分类处理等工作,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在现场张榜公示
制图/孙发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