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曹马志)日前,海南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强化监管、扶持激励等方面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推动海南省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促进海南省水运绿色低碳发展。
岸电全称为“船舶岸电系统”,指船舶在靠泊期间停止使用船上的自备辅助发电机,转而使用陆地电源向主要船载系统供电。船舶通过使用岸电代替船舶柴油发电,以电代油,既可以降低船舶营运成本,又可以大大减少船舶自发电产生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和船舶噪声污染,减少碳排放。
《通知》明确,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在海南省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琼州海峡客滚船舶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期间全部使用岸电,鼓励靠泊不超过最低时限的船舶使用岸电。
海事管理机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强对码头、船舶岸电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联合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或使用岸电的行为。此外,交通、海事等部门将多渠道争取财政资金,对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改造予以支持,出台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电价补贴、岸电保险等扶持政策,降低岸电收费标准,推动岸电使用成本不超过船舶燃油成本。
海南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是推动绿色航运发展,打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手段之一,海南海事部门将持续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督促和指导港口、船舶、船员和供电企业加强岸电使用管理,推进到港船舶岸电“能用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