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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解读
强化制度建设 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 本报记者 周晓梦

  日前,《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印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环保督察办)有关负责人就《若干措施》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问:《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前期生态环境部和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构建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均强调建设美丽中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海南期间也着重关注了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意见》要求,结合海南工作实际,我省制定出台了《若干措施》。

  制定出台《若干措施》是进一步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海南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保工作“双一流”目标进一步提供制度支撑。

  问:请简要介绍《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答:《若干措施》共8方面,19条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主要从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省级高位推动、市县“党政同责”和部门“一岗双责”等方面明确工作措施,重点提出强化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作用和市县、省直部门机制化推动环保工作有关要求等。二是进一步增进生态环境民生福祉。从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两个方面明确措施要求。三是明确并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事项。主要从明责知责方面,明确并公开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责任事项的牵头部门,明确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事项,并建立完善重要事项的牵头协调机制。四是项目化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的要求,主要从分工尽责、工作协同、专题报告等方面全链条、全过程提出工作措施,并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明确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五是扎实推进省级督察和日常监管。提出围绕主动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深入推进省级环保督察和多部门的联合监督。六是加强追责问责和正向激励。明确严格责任追究和生态环境保护激励机制。七是强化执法、司法监督保障作用。着重提出进一步理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制等。八是监督保障工作落实,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形成工作闭环。

  问:《若干措施》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若干措施》主要凸显了3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体现“新”。认真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夯实市县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我省《若干措施》不仅对职能部门落实环保职责提出具体措施,也用较大篇幅对市县党委政府落实环保职责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若干措施》融入省委、省政府最新部署要求和效能政府建设有关意见,推动有关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同时结合机构改革,将有关要求拓展至省海洋部门。

  二是务求“实”。《若干措施》既体现18家单位《意见》的“规定动作”,又着重总结提升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验做法,强化解决本地问题矛盾的应对措施。如提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明确市县和部门负责同志推进环保工作的措施意见,突出行业监督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协同等。

  三是突出“细”。《若干措施》是对18家单位《意见》的延伸,也是对如何落实《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进一步规定,突出文件执行的可操作、便检查、易考评,特别是在全链条履职尽责方面,要求项目化推进工作,明确年度任务,细化内部分工,提出频次要求,以抓“细”,促抓实。

  问:如何抓好《若干措施》执行落实?

  答:省环保督察办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部署要求,会同有关单位逐条逐项抓好《若干措施》落实落地,同时做好协调调度、跟踪评估和报告工作。省环保督察办还将梳理并公开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事项牵头部门。有关省直部门及时梳理明确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事项,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市县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本报海口3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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