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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近年来,中央及省委相继出台一号文件,对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律法规提出明确要求,省第八次党代会也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我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将我省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解决我省在乡村振兴工作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可以有效地推动乡村振兴与自贸港建设发展相融合,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把握《规定》与上位法的关系,对上位法进行拾遗补缺,避免照抄照搬,《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九条,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

  (一)谋划农村产业振兴。一是推动特色水产养殖业和休闲渔业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围绕我省石斑鱼、金鲳鱼、罗非鱼、对虾、东风螺等优势特色品种发展特色水产养殖业,发展南繁水产种业,推进生态健康养殖;鼓励发展休闲垂钓、共享渔庄等多种类型的休闲渔业业态。二是支持和规范共享农庄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共享农庄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共享农庄项目报建流程,合理安排共享农庄建设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共享农庄配套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健全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共享农庄科学选址建设特色产业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建立企业、村集体、农户利益分配机制。同时规定,发展共享农庄应当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湿地。三是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推进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以食品生产、药用开发、功能性产品开发等为重点的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四是培育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县域主导产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加快培育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全产业链,推动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向重点产业链聚集;因地制宜发展县域农业主导产业,推进冬季瓜菜、热带水果、花卉苗木等特色产业发展。

  (二)培育农村集体经济。一是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培育扶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资产发展乡村产业,加大集体经济薄弱村帮扶力度。二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政补助资金与企业合作,优先用于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资产收益帮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的利益联结机制。三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中小型项目。鼓励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国家和我省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一是开展国际认证。规定省人民政府商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进出口公共服务,指导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国际认证,扶持壮大农产品出口市场主体;二是优化通关流程。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当探索开展检测结果互认,优化检疫审批和口岸通关流程。符合规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可依照有关规定免于备案考核(注册登记),免于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三是建立风险防控体系。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探索建立农业贸易风险防控体系,指导企业运用好农业贸易调整援助和贸易救济等政策工具。

  (四)盘活土地资源。一是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用多种方式治理弃耕撂荒现象。撂荒耕地的,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恢复耕种的,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并停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二是整合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村庄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农业种植养殖配套建设的辅助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农用地管理。三是开发利用和流转土地。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入市或者合作联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畅通农村土地等城乡生产要素规范流转。四是盘活存量资源。支持采取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农房、失去教育功能的农村闲置校舍、垦区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农房等存量资源,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建设民宿、旅游经营性设施等。

  (五)培养乡村人才。一是畅通职称申报途径。鼓励农民参加职称申报,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对于业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相关层级的职称评定。二是保障村干部福利待遇。探索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和村干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对在发展村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可以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三是保障基层教科文卫人才。要求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具有累计不少于两年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对长期在乡村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人才,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统筹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二是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破除陈规陋习、倡导文明风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和社会性组织的作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公序良俗,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厚葬薄养、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不酗酒滋事,抵制非法彩票,推行绿色殡葬,倡导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健康卫生等文明风尚,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三是加强对海南优秀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加强对红色文化、农垦文化、华侨文化、海洋文化、东坡文化、琼剧文化、黎苗文化等海南优秀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利用,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日民俗、文化惠民、群众体育赛事等活动,支持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四是繁荣农村文化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的保护,推进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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