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4月19日讯 (记者孙慧)海南日报记者4月19日从《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获悉,5月1日起,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满一定期限后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
据介绍,该《办法》共六章33条,分为总则、缴存、提取、贷款、政策支持、附则六个章篇,在制度内容上充分吸收外省试点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确立“宽进宽出、灵活缴存、使用同权、补贴激励”的核心原则,具有准入门槛低、退出自由、缴存方式灵活及缴存补贴水平较高等亮点。
《办法》规定,在本省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公积金,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随时终止协议,在终止协议满半年后可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公积金,解除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不能提取的顾虑,更好保障权益和更有利于制度推广。
在缴存方式上, 灵活就业人员采用委托代扣的方式进行缴存,由公积金管理局按灵活就业人员开始缴存的当月起扣缴,无需人工转账汇款,开户之前月份不予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金额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周期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缴交,更加灵活便利。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与贷款权益,政策红利充分共享。
我省还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补贴激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除可与单位职工同等享有按1.5%年利率计提利息外,连续正常缴满12个月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还可额外予以1%的缴存补贴,连续补贴3年,在增强获得感的同时,更好发挥政策吸引力带动更多灵活就业群体参缴建缴。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副局长梁彤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夯实自贸港民生住房保障基础的重要举措。《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帮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海南圆梦安居。下一步,省公积金管理局将持续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并适时完善政策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和服务举措,不断提高制度吸引力和受惠面,促进自贸港人才集聚和住房消费,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和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