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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等10部门联合发文
本省行政区域内
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

  本报讯 (记者张琬茜 通讯员金浩田)近日,省教育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专门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办法》所称专门学校,指的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场所,主要实施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高中阶段教育。

  根据《办法》,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的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有不良行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以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委托,选派师资力量到所在学校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也可以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3年。单独分班的体验式学习时长一般不超过3个月。学习期限届满,学生离校需完成基本要求和量化考核,并完成文化成绩和奖优免试中任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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