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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二十九条,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枫桥经验”的直接体现和生动实践。作为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调解在国家治理乃至全球治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近年来,国内外商事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在国际商事调解发展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商事调解组织数量日益增多,商事调解员队伍不断壮大,商事调解的社会影响逐步提升,商事调解的文化日渐浓郁,商事调解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之景。随着国内外商事调解发展竞争的日益激烈,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推进商事调解立法、规范高效化解商事纠纷,对于推动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构建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规定》,深入总结我省积极探索有效化解商事纠纷的主要举措,充分与国际商事调解通行规则和实践接轨,全面借鉴吸收国际国内先进经验,着力构建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商事调解制度。《规定》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预防为先”理念,弘扬“以和为贵”文化,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为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创新商事调解管理服务制度。《规定》立足支持、促进和规范商事调解发展,对商事调解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分工等予以规范,推动形成共治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创新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并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调解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责提出要求。二是规范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调解规则、商事调解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对标国际通行规则优化制度设计。《规定》主动对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等国际商事调解通行规则和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地区的实践经验,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制度,优化具体规则和程序。一是明确商事调解员的选定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定当事人可以从商事调解组织公开的商事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商事调解组织推荐或指定商事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共同在商事调解员名册之外选定商事调解员。二是明确商事调解程序的启动时间,规定商事调解程序自商事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之日开始。三是对无争议事实的确认作出规定,当事人未达成商事调解协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对书面记载的各方无争议事实予以签字确认,并对无争议事实的使用进行规范。同时,还在商事调解员的任职条件、商事调解参加方的保密义务、商事调解程序的终止、商事调解的地点方式和期限、商事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三)突出“调解优先”导向。《规定》充分体现鼓励优先选择商事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明确了有关支持、鼓励和创新举措,积极推广商事调解的应用。一是支持在投资、金融、国际贸易、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种业、深海、航天等领域设立专业化商事调解组织,培育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服务品牌。二是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引导成员单位自愿优先选择商事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纠纷,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将调解写入商事纠纷解决条款。三是创新诉讼费用减免制度,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对符合条件的商事纠纷案件经调解达成商事调解协议的,规定予以减免案件受理费。

  (四)支持国际商事调解发展。《规定》聚焦推动国际商事调解有序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水平对外开放,规定了国际商事调解的有关内容。一是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在调解规则制定等方面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开展国际商事调解,并支持商事调解员在符合境内监管要求条件下参与国际商事调解。二是支持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符合境内监管要求条件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国际商事调解,并规定了境外商事调解组织的业务机构、境外商事调解员可以调解的国际商事纠纷范围。三是规定经境外商事调解组织的业务机构、境外商事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审判机构依法集中受理和审查。四是明确人民法院立案后,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经调解达成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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