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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实施办法
宽容失败 为创新“兜底”

  本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邱江华)近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向外界传递出海南尊重科研规律、全力支持创新的信号,吸引更多创新资源和人才聚集,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注入更强劲的科技动能。

  《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即使科研活动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遭遇失败,相关单位和人员亦可申请减轻、免除相关责任或纠错后免责,为创新“兜底”。

  《办法》列举了九种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因不可抗拒因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科技创新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的科研创新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的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了企业“首次”承担项目免责相关内容,鼓励未承担过科研项目的省内存量企业迈出科研第一步,引导企业践行科技兴企。

  此外,《办法》还体现出对青年科研人员的特别关怀。比如,“青年科研人员(35岁及以下)作为项目负责人首次承担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低于100万元(含)的研发类项目”,若绩效验收评价不通过,但能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的,可申请免除责任。

  在体现宽容的同时,《办法》也强调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对敢于人先、大胆探索、挑战未知而出现的失败、失误、错误,与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和相关原则区分开来,坚持纠错整改与免责同步开展。

  《办法》还明确,经认定免除相关责任的,不影响相关评价、评优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不作负面评价。

  “《办法》首次系统性地为科研创新过程中的失败、失误‘正名’,将大胆探索、挑战未知出现的偏差,与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力争从根本上消除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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