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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货物税收征管新规出台
涉及进出“一线”“二线”及岛内流通货物

  本报海口11月10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曹马志)11月10日,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从海口海关获悉,为助推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海关日前制定了《海口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货物税收征管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2月18日起实施。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享惠主体自境外经“一线”按规定进口《进口征税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规定,海关在“一线”对以下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进口征税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二)《进口征税目录》范围外,且不属于“零关税”货物或现行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其他货物。

  在征税货物、“零关税”货物进出“一线”的税收征管方面,享惠主体向海关申报进口“零关税”货物,应根据“零关税”货物的属性填报“征免性质”。其中,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进口自用生产设备(仅限海南自贸港内享惠主体生产自用,下同),填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旅游业享惠主体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填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除本条前述规定的“零关税”货物外,其他“零关税”货物填报“零关税一般货物”。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一线”出口的,享惠主体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中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海关依法征收出口关税。相关货物自出口结关之日起按规定解除海关监管。享惠主体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退运出境或出口的,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退运出境或出口申报手续。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应自流通完成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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