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南国都市报 |南海网 |南岛晚报 |证券导报 |法制时报 |海南农垦报 返回首页
2026年08月01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3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决定》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决定》,同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本次《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持续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切实降低群众生育成本。此次修改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展开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一扩大、两提高、两优化”——扩大覆盖范围,让灵活就业人员也能参保;提高津贴标准,让待遇与产假天数完全接轨;提高报销水平,将辅助生殖、分娩镇痛等项目逐步纳入报销范围;优化发放方式,让生育津贴直接发到个人手中;优化征管模式,让申报缴费更加便捷高效。

  归根结底,此次修改就是要提高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让参保人的待遇更高、获得感更强,以法治方式回应社会关切,让老百姓在生育这件大事上切实感受到“负担轻了、保障实了、心里暖了”。

  问: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近年来,国家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此次修改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这意味着,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今后也可以由生育保险来分担,切实减轻了这部分群众的生育负担。具体怎么参保、缴多少费、能享受哪些待遇,省医保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问: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和发放方式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有两方面的调整:

  一是计发天数增加了,计算更精确了。将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的计发时长,由原来的三个月统一调整为九十八日,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天数完全接轨。同时,将生育津贴的计发方式由按月核算调整为按日核算,实现待遇核算精准化,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待遇公平。

  二是发放方式优化了,直接发到个人手中。过去生育津贴先拨给用人单位,再由单位转交个人,偶尔会出现拖延、截留的情况。这次修改明确:生育津贴原则上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到从业人员本人。这项改革我省自2025年6月起已经实行,此次写入法规,是从制度上彻底解决“中间环节”问题,让参保人及时、足额拿到属于自己的津贴。

  问:此次修改在扩大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条例》明确:将适宜的辅助生殖类、分娩镇痛等生育医疗服务项目,逐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是落实国家“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要求的具体举措。过去,试管婴儿的检查治疗费用、分娩镇痛(无痛分娩)费用等,大多需要个人自费。纳入生育保险后,这些费用将由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也从基础的“分娩医疗”向备孕—孕期—分娩—产后全流程、全周期延伸,有助于构建覆盖更全面的生育支持体系。

  问:征管模式调整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有什么影响?

  答:我省自 2023年起,优化调整了社会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将原有的“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税务征收”模式,改为用人单位等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次修改从法规层面明确了这一模式。

  对参保单位来说,申报缴纳的流程更加清晰、高效,减少了“多头跑”的麻烦;对参保人来说,用人单位足额、及时缴纳保费更有保障,待遇权益更有托底。这项调整主要涉及管理流程优化,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待遇的标准和范围。

  问:此次修改还有哪些内容?

  答: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新的生育支持政策,为了更快、更灵活地回应群众期待,本次修改将《条例》第十四条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列举、第十七条中的结扎手术生育津贴计算天数等,改为授权性衔接条款——即只定原则,具体范围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为未来持续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预留充分的制度空间。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本省新闻
   第003版:文件
   第004版:中国新闻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决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