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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15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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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着手处置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
不缴清土地出让款 不予核发土地证
本报海口1月14日讯 (记者侯小健 通讯员尹建军)凡未按合同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推进现存闲置土地查处工作。   通知要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属于特殊项目的,经市县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对未按合同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同时,对已划拨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价款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加大欠缴土地价款的追缴力度。对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限期在2010年1月25日前完成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拖欠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在欠款期不得参与出让土地竞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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