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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03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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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电子阅览室还是校内网吧?
一学院校内“电子阅览室”收费与外面网吧一样 海口三部门联合查处遭遇尴尬
  在电脑前忙碌的学生。   本报记者 古月 摄
  在现场执法的工商人员。   本报记者 古月 摄
本报热线66810555消息 (记者古月)日前,有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向记者反映,他们学校的电子阅览室上网费每小时1.5元,太贵了。学生们说,既然是学校的电子阅览室,就应该免费或低价向学生开放,要是按网吧标准收费,那还能叫电子阅览室吗?   据学生介绍,学校的电子阅览室是校外人士出资办的,以盈利为目的,有时通宵营业,影响了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3月1日上午,记者跟随海口市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海口市桂林洋的大学城, 对学生反映的校园内“网吧”问题进行核实。   学生:   电子阅览室收费和网吧一样   上午11时,执法人员一行来到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走进一楼大厅看到,左右两边的阅览室门口都写有“电子阅览室”字样,每个电子阅览室里都摆放约有100多台电脑,其中左边的电子阅览室里,几十名学生正坐在电脑前忙着打游戏或看电影。   经现场检查后,海口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二组组长林志坚对记者说:“这个电子阅览室的模式和社会上的网吧差不多,也是提供上网收费服务,按网吧的管理条例应该属于无证经营的网吧。”   在现场,该学院报关专业一女学生说:“这里和外面的网吧没有什么区别,收费也是每小时1.5元。”    记者发现, 正在上网的几十名学生绝大部分不是玩游戏就是看电影听歌曲。   海口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公安人员,对这个电子阅览室的电脑进行了随机抽查,没有发现违法记录。带队执法的王云警官表示,按规定营业性的,登陆互联网的电子阅览室,应经过公安部门的网络监控程序,但这个阅览室没有到公安部门的网监部门进行这套程序。   工商:   营业性收费应办证照   中午12点40分,海口市工商局美兰分局领导和灵山工商所的工作人员闻讯赶到该学院。工商执法人员要求电子阅览室管理员出示电子阅览室的证照。但管理员表示,证照老板正在办理。执法人员让管理员立刻通知老板过来说明情况,但执法人员苦等了3个多小时,仍不见该老板露脸,于是决定让电子阅览室暂停营业,并将设备暂扣、查封。    带队执法的海口市工商局美兰分局局长陈杰告诉记者,根据有关条例,只要是经营性场所或有收费行为,就必须办理有关营业证照。从现场查到的证据显示,这个电子阅览室是收费经营,现场查实营业款1700多元。管理员也承认,她们的工资由老板发,与学院无关。    学院:   时间紧手续没来得及办   下午4时,正当执法人员准备拆卸电脑主机和上网设施时,自称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的朱某来到现场表示,此事由他代表学院负责处理。他告诉记者,办电子阅览室是出于教学需要,同时也考虑学生在校外上网存在安全隐患,校方才引进社会力量,联合设立了电子阅览室。他承认由于时间紧,一些相关的手续还没办理。他说,电子阅览室不是网吧,是学校教学设施图书馆的一部分,收费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他请求执法人员先停下来,等省教育工委有关人员带文件过来再说。   省教工委:   电子阅览室收费经批准   约2个小时后,省教育工委办公室副主任符刘才赶到现场,同时赶来的还有省文体厅和省公安厅两位同志。符刘才表示,该学院的电子阅览室不是网吧,而且经营收费也是经过他们同意,符合文件精神。   符刘才说:“根据文化部等1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下文称“通知”)精神,校内的非营利性的上网场所的管理,应该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而不是其他部门,来学校执法,应该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最后,工商执法人员决定暂时停止执法。但要求学院领导周一把教育部门备案材料和相关文件提供给他们,并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电子阅览室:   1月下旬曾被查封   据了解,该校学生写信反映电子阅览室经营收费一事,引起省委有关领导的重视,并批示有关部门查处。1月下旬,工商、公安、文化等部门对该校的电子阅览室进行突击检查,并当场对设备进行了查封,还拉走了电脑收费主机。但是经过协调,工商部门日前放行了查扣的设备。   记者注意到,《通知》要求校内上网场所必须由学校直接管理,不得出租、承包给他人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须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统一收支外,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学校内上网场所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那么,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电子阅览室的性质究竟是发包还是联办?开在校园内的电子阅览室和社会上的网吧有无区分?这个电子阅览室是否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呢?本报将继续关注。      (报料人:谢同学)   相关链接   2007年2月16日,文化部等14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第4条规范了学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内上网场所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校内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或接到群众举报后经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取缔。    校内上网场所必须由学校直接管理,不得出租、承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须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统一收支。禁止将学校的房产和设备出租用于开办网吧。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校内上网场所监督举报电话。         (古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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