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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9月3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杨萍)根据司法鉴定“客观、独立、公开、公正、廉洁”的原则,省高院积极探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阳光化”规范管理机制,今天出台的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实施细则采取了分级管理、逐步委托的方式进行。
据介绍,对外委托业务主要包括:诉讼中涉及的法医、物证、声像、工程造价、质量、审计、评估等司法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一方面主动分担审判和执行部门的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专心于具体案件的法律使用和案件审理;另一方面规范全省法院司法鉴定委托程序,使司法鉴定有规矩成方圆,并实现点面结合的管理。
分级管理逐步委托
各基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凡需要对案件的诉讼证据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必须逐级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统一对外委托。
全省高、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在诉讼中,凡需要对案件的诉讼证据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必须提交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统一对外委托。
委托名册一年一审
对外委托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正选择、强化监督、防止误解和争议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省高院司法技术处负责《海南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的编制,对入册的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并实行每年一次的年审制度。
协商或者随机选择
选择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实行协商选择和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要求随机选择的;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缺席的;发现双方当事人的协商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终止协商程序,采取随机选择方式。
随机选择专业机构分计算机随机法和抽签法两种方式,且只能操作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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