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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9月19日讯 (记者邱大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很快将有法可依,今天闭会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由省司法厅起草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草案)》。根据规定草案,我省援助范围比全国多五类,其中,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以及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申请法律援助将无须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据介绍,规定草案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实际情况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当将援助范围扩大了五类,即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依法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
据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将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以及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列入法律援助范围,是因为所涉及的对象均是社会的困难群众,一般经济比较困难。将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列入法律援助范围,不仅有利于及时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有效制止群体性案件的发生。
据了解,我省法援工作起步于1999年,其中法律援助经费全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依托“法律进乡村”工程建立三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等,都走在其他省市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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