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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6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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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状”不是学校的挡箭牌
河南新乡市原阳县教体局向全县师生印发了《中小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要求在校生家长签字,这项有着良好愿望且颇具“创意”的工作却遇尴尬,大多数家长和学生认为《协议书》内容“偏心眼儿”,部分家长将之视为“生死状”而拒签。 (10月15日《东方今报》)   家长之所以不满,是因为《协议书》中有“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炮、玩锐刃钝器物等,一旦出现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之类的字眼。众所周知,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之后,学校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学生的管理者,同时必须履行校内监护人的义务。因此,学校理应对学生进行必需的安全教育,以及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来保障学生的安全。   显而易见,学校要求家长签订“生死状”,是为了与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撇清责任,从而保障学校自身的“安全”。然而,学校这种推卸责任的“安全”,却是以学生的更加不安全为代价的———在签订“生死状”一了百了的心理暗示下,学校不免放松日常的管理,孩子们的安全岂不是要因此而变得更加没有保障?   更何况,“生死状”本身并不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岂是轻飘飘一纸“生死状”所能抹杀的?   由于“生死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其本身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法律界人士才会指出,“这样的所谓《协议书》,签不签都无所谓”。如此一来,看似煞有介事的“生死状”未免只是学校自欺欺人、寻求心理安慰的“自白书”,丝毫不足以减少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学校来说,与其浪费时间精力于自我表白,不如切实搞好监督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学生的安全得到了保障,学校自身才会变得更加“安全”,何必借助于“生死状”来搪塞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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