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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今年6月18日通过《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后,省教育厅立即与海南农垦进行对接。经广泛调研后,8月13日代拟了《海南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方案》,下发各市县政府和各相关厅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正式的《方案》。
执行地方政策标准
《方案》明确了属地管理、成建制整体移交、执行地方政策、平稳过渡和可持续发展这四点基本原则。海南农垦系统所属中小学,分别移交学校所在地地方政府管理;学校的机构、人员、资产和管理职能整体移交给市县政府;农垦中小学移交地方后,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公办学校,性质为事业单位。学生享有与地方政府办的学校学生平等的权利,学校各项经费的核发与地方学校相同。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移交工作将周密组织,平稳过渡,保证中小学移交后,农垦职工子女接受教育的水平不降低,移交的学校相对稳定,可持续发展。
《方案》规定,海南农垦现有的中小学校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其中,各农场管理的中小学均移交给所在市县政府管理;农垦总局教育局直属的中小学中,海南农垦中学、海南农垦实验中学和海南农垦加来高级中学等三所学校,暂时由省教育厅管理,3年后移交属地市县政府管理。3年过渡期内,分别按照属地标准及本方案所确定的经费移交和补助办法,核定经费基数划转省级。3年过渡期满后,分别按照核定的经费基数划转有关市县。
经费有保障
移交的人员为2008年6月30日前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在编的内(病)退教师。移交的教师应具备职业资格,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在册的离退休教师移交属地政府管理。移交的教职工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组织关系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整体移交,移交人员原按国家规定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
移交学校的资产为截至移交之日止学校的全部资产,实现成建制无偿划转产权。学校在移交前发生的债务由省农垦总局负责承担。移交学校的在建工程及配套的设备建设计划,由海南农垦总局负责按计划建设完成后,移交给接受学校的地方政府。
移交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免除杂费、免费教科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及校舍维修等资金,按现行政策应由市县负担的部分,核定列入经费移交补助基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原则上按照2007年属地生均标准核定,列入经费移交补助基数。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各项经费(含应由省财政专项负担的部分),由省财政从中央下划的海南农垦体制改革基数补助及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中安排。
明年上半年完成
为使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省里成立海南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工作办公室,各市县也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
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农垦教育系统从2008年7月10日起至中小学移交结束,暂时冻结资产对外划拨处置、人员调动、提拔晋升领导职务等事项。移交期间,省农垦总局对学校拨付经费的原有渠道不变,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在完成农垦各中小学校人员、资产、经费的基础数据的核查工作并登记造册后,先行在陵水和屯昌进行试点,争取12月底前完成。从2009年3月开始,垦区全面开展移交工作,全省争取在200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孙乐明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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