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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1月20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黄叶华)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海口新埠岛“岛主”郑长生(见右图,黄叶华摄)为首的7名主要成员一审被判处1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郑长生等人提出上诉。今天,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郑长生绰号大眼生,男,1960年9月6日出生,家住海口市新埠岛下村3号。其原系海口市新埠社区居委会委员,海口市第十四届、美兰区第五届人大代表。2001年4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07年12月2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21日被逮捕。
新埠岛整体规划及开发项目,是海口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并由海南省、海口市两级政府确定的重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2005年3月,经海口市政府批准,海口市政府国资委与海南优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新埠岛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埠开发公司),承接对新埠岛的开发项目。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郑长生为能从新埠岛划出部分土地进行合作开发,从而达到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自2007年8月开始,打着新埠岛“岛主”旗号,指使并指挥上诉人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蒙信学、林诗兴、杨明辉等人,以新东社区农业经济社征地遗留问题未解决为借口,多次煽动并组织农业经济社的村民对新埠岛的开发建设进行阻挠,情节严重,致使新埠岛的开发建设无法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长生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林诗兴、蒙信学、杨明辉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积极参加者。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郑长生等有期徒刑1年至7年不等。10月8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除杨明辉表示不上诉外,其他上诉人均提出上诉。
今天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进行一系列程序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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