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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1月26日讯(记者林伟 实习生陈丽婷)今天上午,海口市民政局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革命伤残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该负责人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5次提高革命伤残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8次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自1998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0次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海口市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年690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4680元。此次提标中,国家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在2007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36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30元。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中央财政补助18元,市财政负担12元。
此外,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在我省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2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8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共同负担。
该负责人表示,海口市民政部门争取在12月底之前把提高后的抚恤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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