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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7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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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百万元损失谁之过?》后续
破产清算财产能否再被强制执行?
法院解释说明,未能打消当事人疑虑
本报讯 (记者文刚)破产财产清算拍卖后,法院竟然支持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另一公司追偿,致使买受人陕西舒梦娜家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舒梦娜公司)损失上百万元。本报11月2日以《企业上百万元损失谁之过》为题报道此事后,引发了三亚城郊法院(下称城郊法院)的重视,11月21日约舒梦娜公司前往该院释明,就能否强制执行进行了解释,但仍未能消除当事人的疑虑。   破产清算后又被强制执行   惹来官司的这五间铺面,原属三亚唐南实业公司(下称唐南公司)所有。据舒梦娜公司介绍,2000年11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高院)裁定唐南公司上级公司西北第五棉纺织厂(下称西北五厂)破产清算时,唐南公司作为西北五厂的全资子公司的所有财产被列入破产财产。2001年11月,他们通过拍卖,取得西北五厂全部破产财产。   2000年,因唐南公司欠下的工程款,海南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一公司(下称二建公司)通过诉讼打赢官司后,向三亚城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当时,唐南公司的财产列入西北五厂破产清算财产后,二建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但在2004年5月,城郊法院仍查封了该房产。舒梦娜公司随即以案外人的身份委托律师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但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变卖后的238万元只能拿到120万元。今年上半年,该房产已被强制过户到他人名下。   舒梦娜公司愤而向本报投诉。该公司认为,在陕西高院裁定债权清偿完毕终结破产程序后,城郊法院却一意孤行,本应终结本案的执行而不终结,却强行查封、拍卖该房产,其违法行为显而易见。   能否强制执行再度成焦点   11月21日,城郊法院向舒梦娜公司释明时,能否强制执行破产清算完毕的财产,再度成为争议的焦点。   城郊法院认为,舒梦娜公司购买了唐南公司的全部财产,就成了该公司新的投资主体,应当承担唐南公司的债务,他们执行该房产没有错。   舒梦娜公司认为,唐南公司因其上级公司西北五厂在陕西高院破产清算,将包括唐南公司在内的5家全资子公司的财产一并列入破产财产。舒梦娜公司作为竞买人之一参加竞拍,并于2001年以4800万元竞买到全部财产。舒梦娜公司竞买的是破产企业全部资产,而不是破产企业。如果对西北五厂及唐南公司享有债权,债权人应当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及陕西高院的公告进行破产债权登记,然后从拍卖款项中按照比例得到清偿。城郊法院所谓有的买下了财产就算是新的投资人的释明与法律相悖。   城郊法院强调,案外人舒梦娜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买受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城郊法院没有主持调解,只是对他们的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   舒梦娜公司认为,该释明与执行卷内存在的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不符。首先,卷内2005年5月30日执行协调笔录、2006年5月30日的听证笔录、2007年1月22日的听证笔录,都是在负责执行的法官颜某主持下进行的。其次,作为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负有审查职责和义务,在明知是案外人的财产的情况下,案外人的代理人竟然同意用自己的财产为与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唐南公司清偿债务,这本身就是违反常理的事,可负责本案执行的法官听之任之,并且以裁定的形式确认该和解协议有效,实在有背法律精神。   日前,舒梦娜公司正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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