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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02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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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行
船东应为出海渔民购买保险
本报海口12月1日讯 (记者侯小健)我省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又有新规———省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自今天起施行。规定明确要求,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为出海渔民购买人身伤害保险,渔船出海作业应跟帮(组)生产,以确保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按规定,渔船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持有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助航、气象信息接收设备等安全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另外,职务船员要持有相应等级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持有训练合格证书。按照规定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并配备适当的海图等航海图书资料等。   为确保渔船出海作业安全,规定要求,渔船应配备无线电通讯设备,非钢质船船长15米以上、钢质船船长12米以上或者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的渔船配备单边带电台、无线电对讲机以及卫星导航等设备;非钢质船船长15米以下、钢质船船长12米以下,且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下的渔船配备无线电对讲机或者其它移动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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