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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月7日讯 (记者张苏民)卫生部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当年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15%,或者历年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25%的情况下,对当年已获得大病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再次补偿。记者今天从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我省部分市县早在2005年就开展了二次补偿,仅2007年、2008年两年就有1000多人享受到二次补偿,补偿金额达近400万元。
据了解,三亚市2005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二次补偿,对2005年度住院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的大病参合患者进行二次补偿。三亚凤凰镇羊栏村村民林树忠是首批受益者。当年林树忠的女儿患病住院一共花了3.2万元,因为住院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林先生的女儿获得了两次补偿金,大大减轻了负担。
据介绍,新农合二次补偿是统筹补偿方案调整完善前采取的临时性调控措施,不作为常规补偿模式。二次补偿对象为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参合农民,以获得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为主。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对当年所有获得大病补偿的参合农民给予二次补偿;统筹基金结余较少的地区可以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中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参合农民给予二次补偿。原则上不宜只对某些特定人群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一般应在当年内完成,最迟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
二次补偿方案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拟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布。补偿方案、补偿人员名单和每人补偿金额,同时在县、乡、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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