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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记者公磊、李京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日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处长胡汉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汉成无期徒刑,另一名被告任和生也因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今年43岁的胡汉成是湖北省黄陂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任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风险管理处副处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04年10月间,胡汉成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中原气化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向国开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帮助,并以提供贷款咨询为名,采取签订虚假咨询协议的手段,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向军(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2003年4月至12月间,胡汉成伙同任和生在新疆三联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向国开行申请贷款过程中,采取签订虚假咨询协议的手段,向该公司索取贿赂款人民币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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