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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呼和浩特3月28日电 (李富 郭子森)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化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郑学田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学田系天津市宝隆肥料厂投资人,2008年2月19日、4月1日先后两次销售给宁城县宝隆化肥经销处不合格化肥100吨,销售金额为283000元。宁城县宝隆化肥经销处将上述不合格化肥先后销售给这个县7个乡镇的400多户农民,到出苗时出现烧芽、缺苗、断垄现象。经鉴定,被告人郑学田销售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被告人郑学田的行为给农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72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郑学田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72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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