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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3月29日 星期日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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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万农奴
农奴是封建社会中隶属于农奴主或封建主的农业生产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剥削、没有人身自由和任何政治权利。   1959年以前的旧西藏,实行的是封建农奴制度,即“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的农奴制度。占总人口不足5%的农奴主占有着西藏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垄断着西藏的物质精神财富。占人口90%左右的“差巴”(领种份地,向农奴主支差)和“堆穷”(意为冒烟的小户)是农奴,他们没有生产资料和人身自由,靠耕种份地维持生计。另有约5%的“朗生”是世代奴隶,被当成“会说话的工具”。   当时西藏的总人口为122.8万人,农奴和奴隶的总人数超过116万人,史称“百万农奴”。   在封建农奴制度下,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支配,可随意用于赌博、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农奴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祖祖辈辈、世世代代属于三大领主,社会地位卑贱低微,被迫为封建农奴主进行繁重的劳动,担负着沉重的差役租税,终年挣扎在贫困、饥饿的死亡线上,受尽剥削、做牛做马,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十分落后,严重地阻碍社会的正常发展。   农奴世世代代依附领主,被束缚在庄园的土地上。旧西藏地方政府规定,农奴只能固定在所属领主的土地上,不得擅自离开,绝对禁止逃亡。凡是人力和畜力能种地的,一律得种差地,并支乌拉差役。农奴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就被收回牲畜、农具、差地,沦落为“朗生”。   农奴主掌握着农奴的生、死、婚、嫁大权,农奴的婚姻必须取得领主的同意,农奴婚嫁要缴纳“赎身费”。农奴生小孩要到领主那里缴纳出生税,登记入册,农奴的子女一出生就注定了终身为农奴的命运。   旧西藏等级制度森严,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1953年,堆龙德庆县一个铁匠的后裔在十四世达赖喇嘛身边做事。当十四世达赖喇嘛发现他是铁匠的后代后立即将其赶走,并命令凡是出身金银铁匠、屠夫等家庭的人均是下等下级人,不能在政府里做事,不能和其他等级家庭通婚。   旧西藏法典杀人赔偿命价律中规定:“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大活佛,其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仅为草绳一根。   记者颜园园  林如萱    (新华社拉萨3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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