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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12日 星期日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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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
禁止对妇女性骚扰
新华社沈阳4月11日专电 (记者范春生)《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近日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在这部地方性法规中,向妇女发黄色短信、滥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类行为被认定构成“性骚扰”,一经发现将施以法律制裁。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资深法律人士、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琦认为,尽管对“性骚扰”从立法、审判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打击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但辽宁省这部法规首次明确界定了严厉禁止的“性骚扰”形式,是一种进步,其最大的突破是增加了“可操作性”。可以预计,该法规实施后,将为“性骚扰”案件的受理、审判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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