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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郭艳华 邓兴国)海口市一小学生玩耍时,不慎将一矿泉水瓶踢到正来接学生的家长眼睛上,案件随后进入司法程序。然而3年来,案件的被告对法院判决不服,不停地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日前该院成功办结了这起陈年积案。
学生伤人父母和学校担责任
2005年11月2日,李某前往海口市某小学准备接孙子回家,而正在校园里玩耍的学生潘某,不慎将一矿泉水瓶踢到了李某的左眼上,后经医院诊断为左眼挫伤,并于同年底施行了左眼晶状体囊外摘除联合小梁手术。其后虽经海口市公安局海府路派出所多方调解,当事双方并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李某随后向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受伤是潘某造成的,因此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潘某属未成年人,遂判决其法定监护人潘某某、陈某承担赔偿4万余元的责任。同时因为事情发生在校园内,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及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1.2万多元的赔偿责任。
三年纠纷一朝和解
原审被告潘某某、陈某对美兰法院的判决不服,认为在对原告伤害程度、赔偿数额的认定上存在问题,遂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2008年12月2日,两人又向海口检察院提出申诉。海口市检察院民行处受理案件后,认真审查了法院的判决书并查阅庭审笔录及相关庭审材料,在向当事人了解事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后,通过对案情和各方当事人情况的掌握,检察官认为当事人是愿意和解的,于是积极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使三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意见。
今年1月13日,三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潘某某、陈某赔偿6000元,学校赔偿1万元。协议签订后,当事人积极履行协议,日前全部赔付款到位,使这起历时3年多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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