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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16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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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海南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几点设想
发展视野   建立海南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一、坚持提供符合基本需求的低成本金融服务;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风险管理模式;三、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四、加强农村金融政策与其他政策的配合;五、发挥政府在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发展中的作用。   □ 周华  张慧      前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一个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海南银监局提出以“低成本、控风险、稳推进、优政策、保权益”为保障体系,以商业性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工作设想。     【县域金融服务基本情况】截至2008年底,辖内县域(除海口、三亚市区)银行服务网点共811个;从业人员6177人。   一、坚持提供符合基本需求的低成本金融服务   农村经济薄弱的客观性要求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应具备低廉的特点。   (一)以提供满足农户基本需求的金融业务为出发点。针对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金融需求的特点,除确保简单的存取、汇兑和贷款等基础性金融服务外,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还应坚持小额、微利的原则,普及低成本的金融业务,持续对现有便民、利民产品的深挖掘、广覆盖,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优化流程,为农村和农民提供更实惠、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二)引进低门槛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遵循“种类齐全,数量可控”的原则,除继续发挥现有涉农金融服务机构资源,形成客户细分、经营差异、功能互补、多元化的“三农”服务格局外,更应抓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广的政策优势,配套出台优惠政策,加强诚信海南建设,增强发起人信心,逐步引导银行及民间资本稳妥地建设一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加快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建设。推动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系统,为涉农贷款的推广打好基础。完善农村地区的支付体系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农村信用社在电子化建设、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业务信息库和信息共享平台等方面应加大投入。   (四)推进农村信用社强身健体。农村信用社要真正发挥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的作用,尚需加强自身建设:一是理顺全辖农村信用社内部经营治理体制,优化经营网点布局,降低经营成本和治理成本;二是切实做好资本金补充和信贷资产质量的改善工作;三是指导市县联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决策、业务运作、事后监督的制衡机制;四是利用近期获得的央行票据,降低不良率,引进投资者入股,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风险管理模式   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商业性的可持续,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一)探索多种形式的风险补偿方式。倡导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的信贷支农优势;继续完善“担保机构+企业+银行”的联动担保机制;鼓励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及担保与保险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担保机构的融资力度。推动各类农业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探索开发“信贷+保险”的金融服务产品,防范和分散农业信贷风险。   (二)发挥财政补贴的激励机制作用。要实现本地吸储资金的循环利用,政府需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创造商业可持续的激励机制。如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按新增农业贷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农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对“三农”服务突出的金融服务机构,予以补偿、表彰、激励;对重点鼓励行业的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形成对企业的激励指导氛围,增强金融扶持的信心。   三、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   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内容,结合海南农村的实际情况,可在以下三方面进行探索:   (一)鼓励开发适合海南农村特色的金融产品。一要拓宽服务领域,针对海南瓜果菜省外输出量大的特点,加大卡的发行及ATM、POS机具的投放;改进通存通兑网络;在乡镇网点逐步开办具有较全面业务功能的个人零售金融服务业务平台。二要因户制宜,对于产销衔接好、规模大、管理规范的合作社给予重点倾斜;积极探索大额农贷的发放管理办法,加大对海南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农产品精加工的投入力度;大力推广简便的小企业信贷模式。   (二)积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与信用共同体的合作,鼓励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建立信用联保机制;积极探索共同体成员的联合信用贷款,调动其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创新及推广格莱珉模式的小额信贷方式、家庭妇女联保小额信贷、“公司+农户+财政+农信社”等小额信贷模式。   (三)鼓励担保机构和担保方式创新。通过组建省级担保平台,改造市县担保机构,逐渐完善一批股权多元化、资金充裕、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鼓励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探索发展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扩大涉农贷款的覆盖面。   四、加强农村金融政策与其他政策的配合   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担保或税收减免等措施吸引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或保险补贴金制度;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政策;施行利率、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额度等差别监管的方式,建立政策扶持体系。   五、发挥政府在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发展中的作用   (一)持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构建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支持协作机制。通过中小企业推介会、评定诚信农村企业(农户)等活动,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政府应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的首要职责,加强对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加大对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当地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在政府的权限范围内,给予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或其他补贴、激励政策,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服务“三农”。   (作者单位:海南银监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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