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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程娇 通讯员陈其荣 实习生陈运苗)我省明文规定不允许再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不合格塑料袋,但仍有一些商家置若罔闻。近日,海口工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家商行违规储存销售不合格塑料袋处以5万元罚款,并没收其不合格塑料袋及违法所得。
近日,海口工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口龙华汕海商行位于水产码头479号二楼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内储存的2029袋塑料袋涉嫌不合格,工商执法人员当即进行立案处理。
经工商人员查明,当事人海口龙华汕海商行于今年3月从广州购进塑料袋2100袋,进货价每袋70元。当事人进货时未向厂家索取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违反了进货检查验收制。且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袋未标明合格产品标志、可降解标志,经海口市质监局检验证实,厚度小于0.030毫米,属于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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