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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06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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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村官腐败不必舍近求远
现在的村干部腐败“触目惊心”,已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根源。    与动辄数以千万元计的腐败分子相比,村干部腐败似乎还称不上是“触目惊心”;但在偏远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村干部哪怕是贪污、截留几百元上千元,用“触目惊心”来形容之也不算夸张。    村干部在党政系统中,没有一席之地;但在村民眼中,他们却是不折不扣的“官”。芝麻大的“官”居然能腐败得“触目惊心”,很使人有些惊讶。其实也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一个银行的小职员,就可以卷走几个亿,早就创下小人物大腐败的纪录。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村干部就是这根针的终端,手上掌握着来自“千条线”的资源,所以“官”虽不大权却不小。   如同对其他腐败发生之后一样,人们把亡羊补牢的目光不约而同地投向了法律和监管。结果发现,不是“官”的“村官”,纪委监察部门竟然都鞭长莫及。这真是一个惊人的发现,紧随其后的是惊人的建议,比如修改法律、导入司法。仿佛村干部是现有党纪国法约束之外的特殊群体,村干部仿佛也真要做起“帝力于我何有哉”的迷梦。倘若身边的“老办法”不去用,却认为“不管用”,当然只好乞灵于将来的“新办法”。但在“新”“老”交替之间,“村官”腐败似乎只能继续腐败下去。    腐败的形式尽管花样翻新,但腐败的本质却并无不同。倘法律失之于周全,加以修改以更好地调整规范现实,无疑是必要的;但治理“村官”腐败,不必非要完备到搞出一部惩治预防“村官”腐败法才有作为。“村官”腐败高发,自有监督缺失的病因,但所谓加强监督,实也不必舍近求远。对“村官”最有力最有效的监督,不来自于上级部门,也不来自于司法部门,而来自于鸡犬相闻的村民。村民委员会本是自治组织,但现在村干部却利用这个组织作为腐败的工具,这是“村官”腐败大面积发生的最重要根源。也就是说,村民自治精神的虚置,乃是“村官”腐败流行的要因。   求解治理“村官”腐败之道,正在夯实村民自治之基中。               (滕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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