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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立场
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杭州“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认为,这是依法的从重处罚。此判决一出,令不少人感到“缺乏安全感”。(7月21日《齐鲁晚报》)
一项在现有法律体系中“顶格”判处的结果,为何还是令人觉得“缺乏安全感”?论者认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当超速达到50%以上以及醉酒驾车,都应该算作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在我们需要思考,是不是应该考虑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在立法上与时俱进。显然,交通违法成本太低,已经不适应汽车时代的现实需要。
飙车夺命行为之所以引起公愤,就是因为肇事者把自己的一时快意凌驾于他人的生命安全之上,而且这种行为在许多城市都存在,甚至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行为,考虑到其比较常见而且危害较大,相关立法需要及时跟进。
退一步讲,即便现在飙车“不是法律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要件”,根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有必要对飙车的含义在法律上重新界定。就事论事,胡斌及其同伴酒后驾车,在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驶、相互追赶等行为,已经将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中,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按现在的法律惩处,显然无法达到惩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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