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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19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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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看到污染环境者被判“投毒罪”
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日前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我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8月18日《成都日报》)   首先需要更正的是,“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已经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媒体此说是否为新闻传播中出现了差错,尚不得而知。但是,修改后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此前的“投放毒害性物质罪”一脉相承,是故,并不影响我们对这一事件在量刑从重方面的观察和思考。   环境污染愈演愈烈,是不需要用数据和案例来佐证的。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环保评估、行政问责……一系列貌似铁腕的环保政策,并没有阻止江河湖海变色、蓝天白云蒙尘、土地重金属含量上升的趋势,一例例恶性的环保事件发生后,愤怒的舆论除了悲悯民生之外,就是炮轰唯GDP马首是瞻的官员考核体系,吁请对难辞其咎的官员严厉问责。   其实,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就是对排污企业处罚过轻。类似于目前全国严打酒后驾车,大棒高高举起,而在查堵之后的处罚上,受制于法律局限只能轻轻落下,于是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环境污染触目惊心,与酒后驾车屡禁不止,在一定意义上情同此理。所以,在我看来,盐城盐都区法院放弃以处罚较轻的“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对嫌犯量刑,而是以处罚较重的“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是与突破“交通肇事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审视醉驾一样,具有司法标杆的价值。   从环境保护的意义上说,对排污企业处罚过轻,实际上与畸形的官员考评体系一样糟糕。后者让官员除了GDP什么都看不到;而前者,既然鲜有从重刑罚的高压线,他就可以去行贿官员买通一切,即使被查处了,也不过是类似于荒谬的“撞死赔钱”一样被罚款了事。是故,国家环保总局三令五申,舆论炮火对准了短视的官员,但各地环境污染事件依然此起彼伏。“乱世须用重典”,这话颠扑不破,遏制环境污染必须要用“投放危险物质罪”来观照排污企业的责任人。   问题在于,就像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驾目前还仅仅是个例一样,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观照排污企业责任人,能否在司法界形成共识至关重要。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量刑的松紧尺度趋近,却能够体现出司法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在为盐城水污染事件判罚鼓掌的同时,也要高度关注“投放危险物质罪”在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中能否通行。至少在眼前,就有凤翔血铅超标事件、以及8月18日曝出的湖南武冈市文坪镇一家锰矿厂严重污染导致附近村庄近百名儿童血铅超标的两起案件,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 燕  农   头条评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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