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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27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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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今秋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450万元
本报海口8月26日讯(记者周元)近年来,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也给学校带来各类法律纠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近日联合发文,决定今秋入学起在全省中小学全面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其中规定,若发生群体性意外事故,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450万元。   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了解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是由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幼儿园在自愿的基础上参照实行。学校为被保险人,保险费为每生每年5元,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50万元。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以及联席会议确定的校方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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