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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9月13日讯(记者黄晓华 实习生符史诚 通讯员石青理)我省社会组织发展速度逐年加快,为规范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省近日出台了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和评估办法。
由省民政厅、省纠风办、省发改委和省工商局联合出台的《海南省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社会组织的收费行为套上了“紧箍咒”。《办法》规定,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向社会收费应当向社会公示,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办法》明确,行业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收取的会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会费收据。会费收支要公开,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督,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会费收支和会费票据使用情况。
省民政厅出台的《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就做好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做了具体规定。根据该实施办法,省民政厅将设立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省级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工作。省民政厅根据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授予评估等级,并颁发证书和牌匾。评估结果分为5A、4A、3A、2A、1A共5个等级,作为社会组织的信誉证明。获得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政策。
据统计,1998年,全省社会组织共有923个,而到2008年底已经发展到2362个,其中社会团体136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970个,基金会18个。10年间增加了1429个,其中前5年只增加了481个,而后5年增加了94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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