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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新论
□ 张明义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装警察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署第1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武装警察法》从1995年产生构想到现在颁布施行,可说是14年磨一剑,来之不易,意义重大。该法的制定,符合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体现国家法制权威的重要举措,是武警部队建设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填补了武警部队立法空白、完善了我国军事法规体系,这对于武警部队有效履行职责使命,维护官兵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现实作用和历史意义。武警总队广大官兵一定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武装警察法》,牢固树立依法办事意识,坚持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更好地肩负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争做特区的忠诚卫士。
原原本本学法,不断强化执法意识。《武装警察法》以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系统总结武警部队履行职能的实践经验,适应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为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维护官兵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既是各级领导机关指导部队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全体官兵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武警官兵必须自觉加强对《武装警察法》的学习,引导官兵准确把握《武装警察法》对武警部队领导体制、任务和职责、义务和权利、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规定的丰富内涵,教育官兵明确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是代表国家进行执法、是在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部署下的执法、是在人民群众直接监督下的执法,树立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做到依法指挥、依法行动、依法处置,推进部队的全面发展、安全发展、创新发展,更好地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使命,当好人民的忠诚卫士。
结合任务用法,充分发挥法律效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党和国家赋予武警部队的神圣使命,也是武警部队执法活动的最高要求,但就武警海南总队担负的各类勤务而言,无论是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还是担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等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无论是担负海口、三亚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还是担负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无论是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还是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等《武装警察法》规定的安全保卫任务,都属于高风险的岗位,政治性、政策性、法规性强,如果在执行这些任务中出现任何差错,都将给海南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及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因此,武警官兵在执行任务中,应自觉把《武装警察法》作为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行为法”,注重把运用《武装警察法》与相关法律结合起来,与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起来,与武警部队执勤规定、处突规定、战备规定等结合起来,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奠定坚实的法律政策基础,最大限度地发挥《武装警察法》的效能。
工作实践守法,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武装警察法》明确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赋予了武警官兵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权。近年来,武警部队以执勤处突反恐为中心的多样化军事任务越来越重,用兵频率越来越高,情况处置难度越来越大,高标准地履行《武装警察法》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异常艰巨,每一项任务都事关着执行任务官兵的生命安危,也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武警官兵必须坚持以学习贯彻《武装警察法》为契机,与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和忠诚卫士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部队担负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培育官兵“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战斗作风,牢固树立“首战用我,用我必胜”的战斗观念,努力把部队执勤处突反恐维稳能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上一线、打头阵”,为建设国际旅游岛筑牢安全屏障,永远做特区的忠诚卫士。
(作者系武警海南总队总队长)
实施《武装警察法》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体现国家法制权威的重要举措。它填补了武警部队立法空白、完善了我国军事法规体系,对于武警部队有效履行职责使命,维护官兵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现实作用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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