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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0月29日讯 (记者单憬岗 特约记者王素芝 实习生吴维杨)记者从今天开班的全省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领导干部培训班上了解到,根据垃圾处理成本和各市、县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情况,我省城镇将自2009年12月1日起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全省城镇将划分为三个类区进行征收。
垃圾处理的征收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城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二是城镇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三是国有农(林)场场部,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我省垃圾处理费原则上以垃圾产生量按月计收,按三个类区划分,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户每月7元,非居民户按155元/吨收取;儋州、琼海、文昌、万宁、东方、澄迈、昌江等市县,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6元,非居民户按140元/吨收取;其他市县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5元,非居民户按120元/吨收取。各市县可根据以上标准制定切合实际的计费方法和细化标准,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将根据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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