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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13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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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保障房者应追究诈骗罪
深圳市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合格家庭公示期正式结束,在为期15天的公示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奇怪的现象:例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扎推出现,至少有299户初审通过者在政府部门工作,齐齐哈尔市驻深办主任也通过了申请,不少申请者甚至还拥有每平方米售价超过5万元的豪宅。据悉,在接到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后,部分申请人已经自动退出申请。(4月12日《广州日报》)     可以说,公众关于保障房申请所有的腐败猜想,在这份公示名单里,都得到了相应体现———在媒体无数次曝光、舆论无数次痛斥、官方无数次“严查”之后,各种腐败行为一仍其旧。就算又被媒体曝光了,其中最为胆小的当事者,最多也不过是“主动退出申请”,拍拍屁股走人而已,可谓好不轻松哉。   问题是,这些人难道只是出于“要把机会让给更贫困的大多数”之崇高道德才选择主动退出的吗?程序都已经进入公示环节了,假若不是媒体集中报道导致的“节外生枝”,一切就该是那么着了;这些人究竟符不符合申请标准,又是否眼见诈骗败露才做此选择,不进行调查不给个说法,哪能那么轻松就拍屁股走人呢?一套房子动辄几十上百万,倘若无非是“骗不了就走人”,那些没参与的正直公民岂不是倒成了傻子?     再来看看那些写在纸上的处罚条款吧,简直就是在鼓励有权有势有钱者都去分羹保障房: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待遇———这难道不是笑话吗?人家本来就不符合申请资格,你给人处罚5年不得申请,就好比处罚一头黄牛5年不许吃肉,谁怕谁啊?还有,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也不打听打听,那些“组团”忽悠保障房的,哪一个不是领导同意和支持的?当然,也有说“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可是到目前为止,还没听说谁因为骗取保障房被判坐牢的,究竟要怎样的行为才“涉嫌违法犯罪”呢?     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开豪华车入住保障房也好,公务员私分保障房也好,六连号、零资产也罢,都是冲着骗取保障房而去,怎么就从来不见追究刑事责任呢?难道骗取保障房是诈骗罪的“法外免罚特区”?要知道,骗取保障房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一般都不是小数目,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试问,如果骗取保障房的刑事责任能够得到严格追究,保障房乱象还至于像今天这样泛滥成灾吗?白纸黑字的刑法条款,面对猖獗无比的骗取保障房乱象,却始终毫无作为,这实在是法治的悲哀。   □ 盛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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