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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吴多鉴 杨兵)日前,4名未成年人因犯抢劫罪,一审分别被海口龙华区法院判处一至两年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8日22时许,暂住在海口市竹林村的16岁的何某某和17岁的陈某某,伙同暂住在该市滨海新村的17岁的罗某某及“阿武”(另案处理)途经海口市二十五小附近时,抢走被害人林某某的电动车一辆及被害人黄某某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并逃离现场。
2009年10月30日晚,何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阿武”拉拢一在校初中学生曾某某,5个人共谋抢劫。23时许,他们在华海路路口处拦截张某某、黎某某,并抢走张某某的电动车一辆。23时30分许,警方在长堤路424医院附近的小公园抓获罗某某、陈某某。随后又在海口市十一小大门口将何某某、曾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被抢电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4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对何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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