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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许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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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还包含了日常的双休日,双休日竟不能使用免费赠送的消费券。”手里拿着海口一家餐馆免费赠送的不能使用的20元消费券,市民王女士哭笑不得。如今,随着商家赠送的各类免费消费券越来越多,消费券也患上节假日综合症。这些消费券上大都注有“节假日不能使用”字样,不少在双休日和节假日消费的消费者被拒之门外。
节假日包含双休日是“行规”
“六一”儿童节当天,海口市民袁女士一家子在海口国兴大道一家餐馆就餐,消费满100元后,餐馆免费赠送了50元的消费券给袁女士。
上周六,袁女士带着朋友到这家餐馆吃饭,结账时袁女士掏出50元消费券让商家结账。服务员却告知她,这张50元的消费券不能使用,理由是消费券在节假日是不能使用的。
袁女士有些懵了,周六、周日不是双休日吗?怎么能算节假日?在她的理解中,节假日应该是春节、五一、国庆、中秋节等国家规定放假的日子。袁女士不接受服务员的说法,惹来服务员一阵不高兴:“节假日就是包括了双休日,其他餐馆也都是这么规定的,不信你去打听打听。”理论了半天,餐馆还是不同意袁女士用消费券结账。
记者搜罗了一些海口餐馆、电影院等消费券,发现众多消费券都标有“节假日不能使用”字样。有些消费券详细注明春节、五一、清明节等节假日不能使用,但多数只是简单地注明“节假日不能使用”,极少有商家注明周六、周日不能使用的。记者电话咨询了一些商家,他们多数表示,节假日也包含了周六、周日,这个是“行规”。
“节假日”规定范围待规范
记者今天从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了解到,工商部门也曾接到一些消费者的投诉,称不少商家以“节假日”为由,限制消费者使用预付式消费券。那么,到底双休日算不算节假日呢?
为此,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根据国务院1995年修订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节假日”的概念是在国务院发布的《全年过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这个《放假办法》里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才是“节假日”。
“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情权,商家如果对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其他节日进行使用限制,应该在消费券券面上进行详细注明,最好是详细注明不能使用的具体时间,如周六、周日不能使用等,这样才不会让消费者误解。”省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商家消费券上的有关节假日的使用说明,需要进一步规范。
使用消费券前弄清规则
记者调查了解到,现在的消费券消费陷阱无处不在,有些商家明明可以在消费券上详细注明使用时间,但却别有用心地含糊其词,如果一些消费者不留心,就很容易产生误解而糊涂消费,最终商家又以“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来搪塞消费者。
省工商局有关人士认为,商家所谓的“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一说法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如果商家不事先提醒或是在使用说明中详细注明消费券使用规则,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本报海口6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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