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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韩敏)我省首个统一的信访监督办法《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今后,省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实施信访监督时将有章可循,按统一标准执行。省纪委信访室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预示着我省今后在信访监督工作中,将更加有的放矢地管住领导干部的“小节”,防止“小漏”变成“大洞”。
信访监督更加规范
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办法》出台前,有关部门实施信访监督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访监督的效果。
记者了解到,很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一般性问题,包括领导工作作风、学习、思想和干部使用等方面的问题,群众反映到有关部门后,由于没有具体线索供调查,只能暂存积压。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就容易造成越级访、重复访。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出台前,哪些方面需要发信访监督函等,没有明确规定。现在进行了规范,且便于操作。
关口前移注重防范
《办法》中明确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作为实施信访监督坚持的原则之一。
“教育、爱护和挽救监督对象,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这是我们制定出台该《办法》的初衷。”该负责人如是说。
实施信访监督,不仅能及时解决大量信访问题,还能起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作用。该负责人还说,“一些干部出现轻微违纪和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时,实行信访监督,提醒、教育和帮助党员干部进行整改,使他们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使反腐关口前移,最大限度保护干部。”
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统一的信访监督办法,市县职能部门对哪些问题可以实施信访监督,在理解上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市县甚至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作为信访监督来实施,从而造成案件线索流失。
《办法》出台后,对实施信访监督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群众反映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的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问题。
实施程序更加严密
实施环节是信访监督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信访监督的质量。
《办法》对实施信访监督的方式方法做出明确规定。比如采用信访谈话方式实施信访监督,谈话时一般应有两人以上参加,事先应拟定谈话提纲,并做好谈话记录。结束后,谈话记录应交谈话对象阅签。
采用信访通知书或者其他信访监督方式的,应摘录信访举报件的主要问题,不能将信访举报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材料转给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被反映人接到信访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等。
实施信访监督中,普遍存在重过程、轻结果的问题。为保证监督质量,《办法》还规定,必须对信访监督的结果进行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比如,同意被监督人作出说明的,可作了结处理;认为对群众反映问题没有说清的,责令被监督人继续说明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发现被监督人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转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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