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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8日 星期一
最新政策
这些新政策值得重点关注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口地方税务局努力践行服好务是天职的理念,转变工作作风,对纳税人的投诉,不回避、不推卸责任,立即整改,举一反三,大力改进工作,受到纳税人好评。
近日,省地税局转来政风行风热线投诉办件,反映海口地税局琼山分局管辖的海口光财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琼山尼龙颗粒加工厂等5家企业,申请税务登记注销迟迟没有办结。
海口地税局接到投诉,立即着手进行调查,查明情况后,对相关的两个分局进行了通报批评。同时,对各分局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从这件事情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贯彻落实省地税局“严管严教”的要求,及时对所有未办结事项进行清理。琼山分局、征收分局要分清责任,查实相关人员责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规定为上述5家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二是干部职工要树立服好务是天职的理念,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三是严格责任追究,今后凡是出现类似情况,或对纳税人言行有失规范,引起纳税人不满的,首先通报批评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再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进行执法责任追究或行政纪律处分。
批评通报下发后,征收分局迅速行动,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清理整改。注销业务岗加班加点,对此类退档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同原因退档的资料进行分类,标明联系方式,对每份资料标注编号,列出详细清单并制成电子档案,为迅速查询退档信息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该分局还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纳税人。目前已对所有退档的2636户资料整理完毕,并已通过短信平台通知到了预留联系方式的2074户纳税人。对未预留联系方式及无法通知的(包括正常办理户)纳税人的资料进行了分类汇集,将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告知纳税人。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征收分局还举一反三,对注销业务外的其它对外限时办结业务,如退税、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及换证等材料进行全面清理。目前,已清理此类材料385份、电话通知企业补齐材料53份并已录入征管系统,清理系统提示欠税835户、清理非正常户526户。此举不仅完善了征管系统信息,也为主管分局顺利开展纳税户征管提供了保障。琼山分局也及时进行了整改,要求各所清理相关涉税资料,按规定期限予以办理,不能在规定时限办理的要及时反馈情况。
该局表示,纳税人的投诉举报是有力监督的良药,十分希望广大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反映该局的不足,以便更好地帮助改进工作,优化地税纳税环境,服务海口经济发展。
(省税宣)
公 告
海口地税局社保费征稽局
公 告
各缴费人:
根据海南省统计局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24934元、海口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30643元,从2010年7月1日起,省市两级在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时按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078元、海口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554元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深入开展
发票专项整治
工作的通告
广大纳税人、消费者: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在4月初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发票专项整治工作。为使此项工作得到深入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在4、5月份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自查阶段,已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自查表》但未将填报的情况回送到地税机关的纳税人,请务必于2010年7月10日前将填写的《自查表》回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2010年6月1日至10月中旬是发票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阶段,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在重点检查阶段将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加大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地税机关鼓励广大消费者对使用假发票、收据(白条)、非法代开发票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者不少于300元的奖励。
税前扣除新政拓宽
公益性捐赠渠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核心内容
1.公益事业的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符合条件的群众性团体(即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和个人通过群众性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获得税前扣除凭证。
专家点评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在进行捐赠的同时,允许按捐赠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这样既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形成公益性捐赠的氛围,又能适当降低纳税人的所得税负担。新政策在原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放宽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明确和严格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的后续管理措施。
专家提醒
1.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认真审核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并索取捐赠票据。
2.广大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及时按照124号文件规定重新申请税前扣除资格。准备申请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宣传文化单位
再享1年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核心内容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即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宣传文化事业方面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专家点评
该文件继续此前关于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规定,属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文件对于减轻宣传文化单位税收负担,巩固文化体制改革成果,促进文化繁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专家提醒
符合条件的宣传文化单位应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即征即退的税款。宣传文化单位在2009年1月1日至147号文件公布之日期间,符合文件第二条和第三条免税规定,但已经申报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月份税款。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及时追回,以符合免税条件,适用免税优惠。③
(税 办)
●个人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的办理手续已大大简化,资料齐全可当场办结。办理地点:海口地税建安分局三所;海口地税市局办税大厅;海口市政务中心二楼。
●海口地税局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免费提供网上申报纳税,免收代开发票工本费,免费发放涉税报表。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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