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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据中新网信息,冒充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向全国股民推荐虚构的“新股”,骗得钱款后便进行瓜分。8月2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省最大的“打新股”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首犯曹倩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到十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90万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底,曹倩、何新文、李长根等4人经商议决定合伙成立“公司”,以向股民推销虚构的光大银行新股方式骗取钱财。除找人制作光大银行的假网站,伪造假的协议书、申购表、批复函、股东持有卡等资料外,还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大量的股民信息。
据统计,2008年3月至2009年7月间,共有60名被害人受骗,诈骗金额合计368万余元。
法院认为,11名被告人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单位名义,以虚构的事实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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